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79,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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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379 號
聲 請 人 龔倚慧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1 )×43×10=2,150 元。
】二、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到院,並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4 年6 月3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6 月30日至106 年6 月29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並請說明債務人究係何時開始於良新國際洋酒公司工作?債務人是否曾於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晉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如是,工作起迄期間及薪資分別為何?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年6 月30日至106 年6 月29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補正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每月膳食支出4,500 元、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1,000 元、交通費1,000 元、房屋租金9,500 元、健保費等1,000 元、電話費800 元、水電費1,000 元、扶養費10,000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並具體說明各項支出內容及計算方式,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之配偶及2 名受扶養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聲請人經營金角牛排館之期間為何?如曾從事營業活動或擔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前即自104 年6 月3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補陳說明債務人是否仍受本院104 年司執字第75904 號、105 年司執字第1967號、106 年司執字第53924 號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是,扣薪前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聲請
人名下財產有無另外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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