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86,2017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洪緯諄
代 理 人 許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5+1) ×43×10=2,580 】;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自陳,曾與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另提出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暨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249,141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
另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列載民間債權人吳碧琦、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請詳細說明其與上開債權人之間發生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由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否按期償還、償還期間、債權人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性質?是否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請陳報並提供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供參。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民國105 年9 月至106 年9 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6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表示名下有1 輛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應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另聲請人表示名下有1 輛於87年3 月以200,000 元購入之二手車(車牌號碼00-0000 ),惟車牌未繳稅已註銷,車體放朋友車廠,因結束營業已於93年遺失,無殘餘價值,應由聲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十、請提出聲請人自104 年9 月6 日至106 年9 月5 日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倘若為打零工,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及提出收入切結書。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自104 年9 月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內頁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含伙食、房租、交通、全民健保、勞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
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另
就扶養費部分,請聲請人提出其母親蔡佳慧104 年、105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具體說明有
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
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
支出金額)?聲請人母親目前與何人同住?聲請人母親有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低收入戶津貼、身障
補助、老人年金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 年4 至同年9 月)每月支出10,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
十三、聲請人主張每月行動電話費1,516 元、機車保養費1,000元,顯逾一般常情,請說明其必要性。
十四、聲請人主張遭安泰銀行強制執行扣薪,請提出相關執行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
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6 年9 月6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