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87,2017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施俞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8人×43元×10份=3,44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103至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9月7日起至106年9月6日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9月7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水費200元、電費900元、瓦斯費200元、第四台網路費45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二)行動電話898元:請提出最近4至6個月之電信消費單據,並說明每個月支出行動電話費用898元之必要性。
(三)伙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四)交通費1,15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及何謂保養、維修費用,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五)醫療200元、個人生活用品100元:請說明各項支出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及其必要性。
(六)租金6,0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領款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七)國民年金與健保費1,681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9月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9月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