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89,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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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劉世靖(原名劉振仁)
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7,31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7人×10份=7,310 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若有兼職,則兼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三、請以表格方式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總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六、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所有保險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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