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401,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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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坤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 人×43元×10份=3,44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三、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一)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二)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五、陳報聲請人於104 年9 月15日起至106 年9 月15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聲請人自「104 年9 月至106 年1 月」及「106 年9 月」之收入證明或薪資袋等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每月實際領取之收入依序列表成冊。
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一、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計程車租金18,000元:請提出「最新」計程車租賃合約書及每月繳交計程車租金之繳款證明文件。
(二)租金9,500 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
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
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三)大車隊月費3,200 元、國民年金1,600 元、停車位租金3,000 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以上之繳款明細,並列表成冊。
(四)伙食費7,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五)雜費2,000 元:請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
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十二、聲請人陳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5673 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
,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
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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