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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潔如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費用為(10+1)×43元×10=4,730元 )。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085,911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
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6 年9 月18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04 年9 月18日至106 年9 月17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請聲請人提出配偶及子女103 年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並請提出配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支出之交通費高達5,000 元,並稱係因需大量往返客戶與公司,故交工費用較高等語。
請聲請人具體說明任職公司之地點、客戶主要位於哪一區域、往返公里數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請提出交通費相關單據為證。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需支出手機費達1,223 元,請聲請人說明原因及必要性。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自陳每月租金9,500 元,係由聲請人單獨負擔,至水費、電費、家庭電話費及雜支部分則由聲請人配偶負擔。
請聲請人陳報每月水費、電費、家庭電話費及雜支支出金額,並請提出繳交租金及由聲請人配偶負擔金額之相關證據資料。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更生聲請狀,自陳與最大債權人成立協商還款方案後,因另需償還以配偶名義借款之債務,每月需另外支出還款金額20,000元等語。
請聲請人就上開主張提出聲請人為實際借款人及按月還款紀錄等相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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