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42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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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蘇慧儀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 人×10份=3,870 元)。
二、就聲請人主張承租房屋,每月負擔租金6,500 元,請提出每月支出租金及繳納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至今之租約,並提出繳納租金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
又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28 萬8,034 元,請詳加說明各筆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4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民國104 年9 月25日起至106 年9 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自104 年9 月25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其中伙食費4,500 元、手機電話費用500 元、交通費用500 元、水電瓦斯費用1,000 元,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支出費用證明文件。
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1、聲請人所稱於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從事餐廳服務生,未報稅,每月薪資所得1 萬5,000 元。
惟聲請人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今,現從事何種類型之工作?將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作為每月固定收入,以供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為何?有無可供擔保之人?請提出現今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如無在職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2、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 年9 月26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交通費、房屋租金支出、扶養費、手機電話、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檢附上開費用單據以資證明。
3、請釋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
為何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有無確定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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