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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智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柒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 +1 )×10×51元=3,570 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105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交通工具行照、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內所載聲請前2 年內所有收入來源,提出與所填載數額相同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薪資明細或薪轉戶證明)。
另聲請人陳報現於夜市攤販打零工云云,請陳報該打零工之性質內容、計薪方式及雇主名稱及電話,並陳報相關領取薪資證明之文件。
另請併說明聲請人不足之生活費用,何以由友人支應?且聲請人有何原因未尋找正職工作,而於夜市打零工?
五、聲請人是否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六、聲請人應說明核定每月水電費、手機費、交通費之依據分別為何?並請提出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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