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117,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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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莉莉
代 理 人 吳讚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 人×43元×10份=3,01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有無擔保品、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地址、電話等資料。
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至106 年6 月30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 個月(即106 年6 月至同年9 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6 年6 月2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是否為「新北市○○區○○○道○段00巷00號4 樓」?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攤每月家庭必要支出?若有,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即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同居人就每人每月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之實際金額、分攤比例)?又聲請人稱其胞妹王嘉莉以較優惠之租金提供房屋予聲請人承租,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
十五、依本件前置調解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聲請兩年必要支出為租金支出8,000 元、膳食、交通支出8,000 元,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網路費等費用3,000 元、保險費用每年10,000元,惟請具體說明每月各項生活支出為何及其計算方式,且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六、聲請人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執字第55324 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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