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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美華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6+1)×34×10=5,78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為何?目前工作情形為何?(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是否受僱、負責人姓名、電話等),請補正陳報相關資料以釋明(聲請人應盡可能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如收入切結證明書、轉帳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節錄頁等文件釋明之),並說明聲請清算前兩年起至今逐月全部之收入明細(包括臨時工所得及其它兼職收入),如現金袋或轉帳匯款憑證等。
聲請人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據實向本院陳報。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陳報是向何機關領取】,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膳食費 6,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並提出至少最近2個月之繳費證明單據。
(二)交通費 1,2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通勤次數及單價,並提出至少最近 2個月之繳費證
明單據。
六、請陳報「聲請清算前 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設定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是否有依消債條例第54條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依第54條之1第1項定還款方案?聲請人有無依消債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其特定財產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
一○、請補正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一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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