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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楊竣翔(原名楊志祥)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 人×10份=3,440 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為臨時工,每月薪資為何?請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說明聲請人配偶工作狀況,每月薪資為何?
三、聲請人為低收入戶,則聲請人、配偶、2 名子女,每月領取政府補助各為何?是否領有其他補助?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四、提出聲請人郵局存摺內頁明細。
五、請以表格方式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總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以「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之出」相較,入不敷出,則聲請人如何支應?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何以聲請人之配偶未負擔家庭支出及扶養費?又本件係106 年8 月聲請調解,則「育兒津貼」起迄時間是否有誤?另104年8 月至106 年8 月間是否領有其他補助?
七、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尚有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是否尚欠該等債權人債務,金額各為何?所提「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做修改?
八、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
聲請人之配偶最新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均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九、聲請人之配偶及2 名子女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除富邦人壽保險外,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是,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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