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70,201709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
抗 告 人 陳柏州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6年
度消債清字第70號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106年10月11日前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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