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78,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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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曾蕙純(原名曾惠純)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9人×34元×10份=6,4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於民國104年11月間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說明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5月18日至106年5月17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100至10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4年5月18日至106年5月17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5,150元請具體說明支出上開費用之來源為何?又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支出「膳食費6,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租金5,000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提出每月繳交此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租金繳交單據或匯款證明),且說明是否有其他同居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此費用?每人分擔比例?就「交通費846元」部分,請說明此部分支出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繳費單據。

就「電話費500元」部分,至少應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之繳款單據。

就「勞健保費794元」部分,請提出最近半年之繳費證明文件。

又就「日常支出500元」此部分支出,請具體提出上開支出之相關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最近2月之單據,並列表成冊),並說明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

就「醫療費」部分,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證明單據,並列表成冊。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三、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補陳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目前已遭強制執行之數額及起迄時間各為何。

十四、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6年5月16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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