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8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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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美富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

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7 月28日起至106 年7 月2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於本院前置協商時主張其月薪18,000元,請說明上開金額是係扣薪前或未扣薪之薪水?並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目前係任職於何公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是否包括租屋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聲請人主張於101 年至102 年間經營非常跳蚤店,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106 年5 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七、請聲請人詳細具體表明就前置調解條件,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八、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蓋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名下有保險契約6 張,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解約金之數額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之戶籍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為何有至新北市板橋區溪崑一街租屋。

又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6,50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配偶有無負擔?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如有,其裁定法院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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