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89,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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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淑娜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1 )×43×10=2,580 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 年5 月1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請說明於104 年5 月11日起至106 年5 月1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若現無工作亦請陳報原因。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年5 月11日起至106 年5 月10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每月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1,716 元、租金6,000 元、水電瓦斯1,159 元、電話費1,000 元、雜支及日常用品1,000元、醫療費500 元、勞保1,103 元、健保642 元、常年會費160 元、扶養費6,0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有無其他支出?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說明何以每月電話費高達1,000 元,及每月電費、瓦斯費於平均分擔前高達1,010 元、1050元?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請說明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生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
人全額支出,生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是否仍受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1442 號強制執行扣薪中?若是,則聲請人扣薪前及扣薪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
一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並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
104 年5 月11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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