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4年7月26日起至106年
-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4年7月26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 七、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
-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 九、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
-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易世奇
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4+1)×43×10=2,150) ;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民國106 年7 月24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78萬4,718 元。
另請就聲請人自97年12月31日核定重大傷病後,至101 年間於公司投保薪資皆有調高,嗣聲請人於103 年4 月1 日後,再投保薪資4 萬100元,請釋明聲請人係於何時無工作能力。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4 年7 月26日起至106 年7 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4 年7 月26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又以聲請人所述收入24萬4,800 元,何以負擔所陳支出24萬5,173 元?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
九、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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