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監宣,774,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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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關愛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汪其桐
相 對 人 謝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關愛基金會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查禁治產人即相對人謝麗美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而現實際居住在新竹縣○○鄉○○路00號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並未居住在本院轄區內,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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