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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黃玉雙
被 上訴人 大豐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水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5 年度重簡字第1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5 年度重簡字第1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9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按(見簡上字卷第105 、107 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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