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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陳李麗卿
陳佳莉
視同上訴人 陳世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5號事件,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150元。
限上訴人於106年10月2日前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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