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代 理 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相 對 人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6 年度訴字第281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清償票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履行契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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