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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秀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主張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等情,有原告民國106 年8 月30日抗告狀為憑,經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其所為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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