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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三益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妤葇
被 告 秦湘淇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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