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447,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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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劉祐希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7 萬3,7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萬4,70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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