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9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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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彩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零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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