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9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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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李詠峻(原名:李家閎)
被 告 楊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 萬4,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3,3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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