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644,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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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根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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