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661,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劉祐希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貳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