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0號
再審原告 陳振祿
再審被告 陳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零壹拾元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