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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翁國傑
相 對 人 德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健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德德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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