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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邱之佳
被 告 王懷德
魏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九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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