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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萬福利即銘壕水電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苗聯電機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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