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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劉瑞連
被 告 馬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32 )土地及其上同段388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查系爭房地附近於106 年4 月間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0,386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9,500,529 元(計算式:157.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60,386元=9,500,5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0,5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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