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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27號
原 告 呂雅筑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康雲龍律師
鍾承駒律師
被 告 邱瑞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2 分之1 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的2 分之1 計算之。
查系爭不動產附近於106 年5 月間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54,244 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124,146,754 元【計算式:系爭262 號2 樓房地128.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 4,244元×權利範圍4 分之1+系爭262 號4 樓房地128.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244 元+ 系爭262 號15樓房地128.6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244 元+ 系爭262 號18樓房地128.6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244 元+ 系爭262 號22樓房地210.3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244 元×權利範圍2 分之1+系爭266 號9 樓房地93.87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244 元+ 系爭266號18樓房地93.87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244元+ 系爭266 號19樓房地93.87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244 元=124,146,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73,377元(計算式:124,146,754元×1/2 =62,073,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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