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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3號
原 告 玖賀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頡
被 告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畾(原名:蕭富懋)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800 元,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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