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68號
原 告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賢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萬9669元(見附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7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0月2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附註】
①305-8地號:
9500×1561.03×159/280=8452977③327地號:
22100×1062.6×1/5=4696692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