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3021,2017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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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1號
原 告 蔡鐛潸
謝素真
吳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素、張牡丹、黎桂連、賈翔傑、陳子俊、袁凱昌、 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陳澄玄、吳雯婷、張智淮、林洛安、劉增治、劉育瑄、鄭幸福、曾陳惠美、顧成龍、賴淑婷及賴正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㈠、原告蔡鐛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
㈡、原告謝素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
㈢、原告吳郁芬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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