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鳳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1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