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306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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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64號
原 告 黃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麗雲、林宗賢、林珈均、林珈妤、林珈呤、林珈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5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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