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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金鎂
被 告 黃茂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3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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