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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陳明曲
被 告 李石水
李劉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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