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15,201709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許春生
被 上訴人 蔡奎
連威霽
劉倖如
江胡罔
黃郭完
胡榮隆
陳卓秀鳳
潘莉姍
張順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業於106 年7 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