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吳文良(即吳慶松之繼承人)
吳林菊英(即吳慶松之繼承人)
吳美玲(即吳慶松之繼承人)
吳文福(即吳慶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00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1,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75 元(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