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379,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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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9號
抗 告 人 沈崧明
沈采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出民國106 年5 月23日陳報狀爭執房貸清償本息數額,經核應係對於本院106 年5 月12日之106 年度訴字第1379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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