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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許財華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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