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472,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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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美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士豪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
聲明第2項請求於社群網站FACEBOOK公開貼文道歉部分,核其性質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
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8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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