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494,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4號
原 告 蘇德勝
被 告 劉丁綾
鄭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