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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劉玉李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林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壹仟元,尚不足捌仟壹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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