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777,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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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建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46,211 元(計算式:597,111 元-50,900元=546,211 元),應徵二審裁判費8,925 元,上訴人應於本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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