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832,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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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勝輝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5萬7295元(計算式:81萬2314元-5萬5019元=75萬7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23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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