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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3號
原 告 黃秀玲
被 告 郭昌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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